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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卫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2023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已正式实施。黄河全长5464公里,流经陕西719公里,其中流经榆林6个县市区389公里,占全长的7%、占陕西段54%。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榆林市两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实施黄河保护法,聚焦聚力黄河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坚决当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卫士。
提高站位扛责任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国家战略,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榆林市检察干警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心怀“国之大者”,扛牢政治责任,找准职能定位,用足用好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行政检察等法律监督方式,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榆林实施“北治沙、南治土、全市齐治水”,守护黄河安澜、讲好黄河故事,为榆林打造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作出检察贡献。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上法律监督的“时”与“势”、“守”与“变”,尊重自然规律,更新检察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和治理、生态和文化、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谋划长远,又干在当下,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助力打好环境问题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
能动履职强监督
保护黄河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榆林处在黄河中游,全市检察机关要找准检察履职的着力点,围绕“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突出抓好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深化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破坏水土保持、非法采砂采矿、危害河道安全、非法捕捞狩猎等违法犯罪。健全完善“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机制,定期开展巡河和专项监督治理,及时掌握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新动向,有针对性办理一批典型案例。综合运用审查、调查等职能,加强对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民事案件的监督。深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黄河流域取水、用水、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权属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紧盯黄河中游水土保持重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支持、补位作用,助推水安全和水资源优化利用。
聚焦重点抓办案
榆林市检察机关聚焦高质高效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发力,探索推进“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类、治理一片”的效果。市县两级院领导带头办理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形成大抓办案提升质效的导向。常态化做实“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全面梳理黄河流域榆林段存量问题,协同发力,对症履职,加强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塑造有影响、有精品、有效果的“榆林生态检察模式”。
完善机制聚合力
榆林市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督促落实。强化公益核心意识,深化内外部协作,检察机关内部树立“一盘棋”意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作用,建立高效有序的组织体系,构建市县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主动加强协作配合,持续开展联防联治,着力解决“一方管不了、各方都不管”等问题。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建立与公安、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刚性,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张克祯,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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