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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电话号码, 9人获刑!注意,这些人就在我们身边(出售别人的电话号码怎么处理)

作者:400电话申请中心日期:2023-06-30浏览次数:77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黔南中院发布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提高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警醒社会公众以案为戒、遵纪守法。

案例一:出售购房业主信息

被告人邹某为一售楼部工作人员。2018 年 10 月,橱柜店老板刘某为发展业务,给邹某微信转账 5000 元,邹某获利后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张内容为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二百四十五条。2019 年 5 月,邹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张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三百五十四条,刘某向邹某微信转账 1000 元。邹某通过微信向装饰公司工作人员欧某提供包含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共计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三百五十四条,欧某向邹某微信转账 1500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元。

案例二:收集快递面单售卖

2022 年 7 月,张某、郑某流窜至贵阳市境内,向某快递公司装车员潘某、罗某许以 0.8 元 / 条购买含有姓名、电话、购买物品等信息的快递面单。潘某、罗某偷拍快递面单,由潘某打包照片出售给张某、郑某,张某、郑某二人再转卖他人。期间,潘某利用其与张某、郑某二人联系和结算的便利,以 0.5 元 / 条、0.6 元 / 条向罗某结算快递面单,从中赚取差价。张某、郑某二人共同出售快递面单非法获利 22,365.35 元,其中张某分得 11,515.35 元,郑某分得 10,850 元。潘某、罗某二人共同出售快递面单,非法获利 7,088 元,其中潘某分得 4,753 元,罗某分得 2,335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郑某、潘某、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郑某、潘某、罗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

案例三:非法提供群众信息获利

被告人黄某与沈某系恋爱关系。被告人黄某根据合同在指定的地点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黄某组织沈某、胡某等人到都匀市、平塘县、荔波县等地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过程中,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趁机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和验证信息进行售卖,由上家为相应的手机号码在**、微信、抖音、京东、淘特等 APP 上注册,根据注册的数量得到相应报酬。黄某违法所得共计 214,517.59 元,胡某违法所得共计 25,864.25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沈某、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沈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四:利用职务便利售卖客户信息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谢某为某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来办理业务客户的手机号及用客户个人信息注册的抖音、**、soul、京东等 APP 的验证码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13581.81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手机一部;在黔南州州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注销谢某违法微信号、支付宝账户。

来源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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