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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驾驶员 5月1日起申请办理登记

作者:400电话申请中心日期:2023-03-16浏览次数:277

转自:东北网-鹤城晚报

东北网3月15日讯 近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公园社区业主群内发布了这样一则通知:“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管理,现需统计辖区内居民使用电动车情况,请广大居民务必高度重视,要对电动车辆进行上牌照、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统计日期截止到3月16日。”

  居民们说,其他社区的业主群也收到类似的通知。记者通过需要填写的小程序看到,持有电动车的业主需要将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电动车型等信息进行如实填写。

  为此,记者采访了齐齐哈尔市车管所综合科科长王志平,他表示这次统计由齐齐哈尔市交警支队和车管所联合倡导发起的,旨在对齐齐哈尔市电动车的保有量进行一次“摸底”。5月1日以后,电动车车主需要拿着相关手续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记者通过该《条例》了解到,5月1日起,凡是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居民需要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如果登记前要临时上道的,需要携带发票和合格证。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对于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也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的登记。

  有读者问道:如果5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那该怎么办?

  《条例》中规定:居民们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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